【共有土地】(1)共有類型

 

【共有土地定義】

 

共有」意指「物之所有權為多數人共同擁有」,以不動產中的土地共有最為常見。

 

 

共有方式又可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的所有權,稱為持分,並對所持分之共有物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依我國現行民法之第八百一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及第八百一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公同共有:

 

 

 

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比例」皆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共有的權利為共有土地的全部,使用土地時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共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