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
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地
方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實例說明】
小張與小李在民國109年12月23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以契約日之土地公告現值150萬元為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調整)於110年1月1日調漲為160萬元。

如果小張與小李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即在110年1月21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

如果小張與小李在110年1月22日(含)後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160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