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公辦重畫】實施辦法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二.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答話區內最小非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和並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必須為單獨所有才能適用此款)

  三.

同一宗土地跨佔分配線二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二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四.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費片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應該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會期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共有;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如果因拆單(同意書)造成應有部分未達,不能適用上述第二款之規定,只能分配為共有)

 

 
  •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六、重劃前後地價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依第二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