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分割】(6)分割審理原則

 

法院共有物之審理原則

 

 

1.

聯外道路之設置

 

 

 

如系爭標的物為土地,分割後之土地原則上須有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應盡量維持共有,以避免系爭土地成為袋地。

如無聯外道路而需利用相鄰土地通行時,應再確認相鄰土地之所有人及其意願,以利共有人通行。

 

 

2.

注意金錢找補之問題

 

 

 

當事人取得分割後之土地面積,原則上以其持分比例換算。又分割後之土地可能因其地理位置不同,土地價格亦不盡相同。如當事人分得之面積不符持分比例,或與其他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價格有落差時,應予找補。

至有關各部分土地之價格,仍應以鑑定結果為準。

 

 

3.

應尊重土地之使用現況

 

 

 

應尊重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分管協議」,且盡量維持土地之使用現況而為分割(也稱「現況分割」)。

亦即,法院 應考量系爭土地於分割後,當事人仍可持續使用地上物,或應避免產生拆屋還地之情況。據此,法院應配合土地之使用現況調整分割範圍。

而在現況分割之情形,因當事人所分得之土地須配合使用現況調整,故應同時考量金錢找補之問題。除有特殊原因,法院才例外准許以持分比例換算面積之方式為分割(也稱「面積分割」),然此種分割方式可能產生許多爭議。

 

 

4.

應訂定履勘期日

 

 

 

法院審理分割共有物事件時,原則上須至現場履勘,並大致瀏覽土地使用之現況,以避免當事人有所爭執。

資料來源:司法新聲第124期,司法官第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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