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管制,本要點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用語亦同。
三、用語定義
(一)獨戶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二)雙併住宅:含有兩個住宅單位,彼此在平行面基地相連之建
築物。
(三)連棟住宅: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
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
供進出者。
(四)集合住宅:含有三個以上住宅單位,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
間或設備之建築物。
(五)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六)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線,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
由建築基地申請人任選一側為前面基地線。
(七)後面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平行或角度四十五度以內並行而
不相交之基地線。
(八)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九)基地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十)基地寬度:
1.平均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2.最小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十一)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二)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三)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十四)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
院水平距離。
(十五)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
院平均水平距離,但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後院深度二分之
一。
(十六)側院寬度:建築物側牆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
均水平距離。
(十七)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
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
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等,得
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
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
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
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十八)離街裝卸場: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或空間。
四、本細部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管制如下:
(一)第 1 種住宅區:專供建築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禁止作非住
宅使用,但得為幼稚園、托兒所使用。
(二)第 1-1 種住宅區:除限制禁止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
定管制。但基地臨 80 米環中路且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作大型商場(店)
及飲食店使用。
(三)第 5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區相關規
定管制。
五、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註:1.住宅區依主要計畫規定,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基地設置開
放空間獎勵容積規定。
2.第 1-1 種住宅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建
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照繼續使用。市地重劃後分配土地未符
合最小基地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不受前表前院深度、
後院深度、基地最小面寬、最小基地面積之限制。
3.上限容積率包含實施容積移轉及其他容積獎勵規定之總計。
六、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管制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二)計畫區內文小、文中用地於尚未開闢或設校前,得准予作文
教或體育設施使用。
七、建築退縮規定
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縮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退縮建築規定原則如下:
(一)住宅區:
1.住宅區鄰接 80 公尺環中路側,應退縮建築至少 10 公尺,供綠
化、人行步道、停車等使用,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
作為無遮簷人行道,其餘作為開放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2.住宅區依第五點所留設之前院中,除指定應退縮 10 公尺路段
之外,其他臨建築線部分應留設 4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並
不得停放車輛。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其圍牆應採
鏤空設計,所設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不含大門及車
道入口),其中實牆部份最高不得超過 0.6 公尺,其餘應為
透空欄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 40%。
(二)商業區:商業區依第五點所留設之前院中,臨建築線部分應
留設 5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學校用地:
1.學校用地應依下表臨路範圍退縮建築,該退縮範圍除部份配合
園道系統施作外,其餘應作為公園等開放空間使用,並依「臺
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於重劃階段
施作完成。
2.文小 39、文小 81、文中 19、文中 25 與園道銜接側,其前項
指定開放空間退縮範圍內,應先行留設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
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3.除前述規定面臨道路應退縮距離外,應另選擇一側退縮建築至
少 10 公尺,供綠化、人行步道、停車及學生接送專用車道等
使用。
4.其他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
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四)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1.廣兼停 140、廣兼停 141、公兼兒 12、公 34 與園道銜接側應
退縮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2.機 40 用地(供市政相關機關使用)與園道銜接側應退縮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3.除園道用地外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建築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
人行道。
八、為鼓勵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實施綠
美化,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
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為
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
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
留設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
機關核准者。
(二)為鼓勵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得依下列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
積:
(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建築基地於市地重劃完成之
日起算,於三年以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
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之 20%為限。(備
註: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依本市都委會第 222 次會臨時動議
第 2 案決議之規定,應於申請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否
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四)為維護都市景觀、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尚未開發建築之基
地,基地面積超過 330 平方公尺,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擬定綠、
美化計畫向本府提出空地綠美化獎勵之申請。
前項綠美化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以上維持至申報開工前不得間
斷,並應每半年將綠美化之情形報本府備查,綠美化應以開放供公
眾使用為原則,但為管理需要經核准得設置穿透性圍籬,如鐵絲網
或木格柵。
前項獎勵經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核定,得於原來之法定容積
率加上最高 5%之容積率。
(五)前述依第(二)、(三)、(四)款之容積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
準容積率之 40%。
九、街角開放空間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內臨接二條 2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得於街角設置任一邊最小寬度 8 公尺以
上無頂蓋廣場式開放空間,且留設最小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
以上供公眾使用者,得增加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獎勵之總樓
地板面積以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面積乘以基準容積之 60%計
算,所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考量體育場用地入口意象塑造,於 20m-38 號道路與 20m-27
號道路(園道系統)交叉口建築基地,指定應比照前述規範
設置廣場。
十、本計畫區除第一種住宅區外之建築基地,適用「臺中市實施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一、停車空間
本計畫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所列第一類建築物用
途,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 50 平方公尺應設置
一輛;第二類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
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
超過 75 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
(二)本計畫區第 1 種及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一輛。
(三)依前述規定計算建築物新建、增建及既有建築物應留設之停
車位在五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
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
條例」辦理。
(四)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建築景觀及基地綠美化
(一)斜屋頂規定:
配合未來環中路高架化,本計畫區於 25M-8 計畫道路以北區
域內建築基地,建築物高度在 15 公尺或 4 層樓以下者,原則
上應設置斜屋頂,其斜屋頂面積不得小於建築水平投影面積
的二分之一。惟若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有其他景
觀考量者,得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許可者不受此限。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應栽植
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
至少植喬木一棵,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
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
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
十三、招牌廣告物
有關計畫區內設置招牌、廣告物之限制及管理方式,參照本府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十四、都市設計審查
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一)公營或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
公尺者。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或住宅
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
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
(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
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四)依本要點第八、九點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加上
容積移轉移入容積,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60%者。
十五、離街裝卸場
(一)裝卸車位數量: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依下表規定設置離街
裝卸場:
(二)裝卸空間標準:
1.最小裝卸空間尺度:
2.前述最小空間不包括車道、操作空間及裝卸平臺等空間。
3.每滿 10 部裝卸車位數量要求時,應於其中設置一部大貨車之
裝卸空間。
4.裝卸空間之出入車道距外圍二條道路境界交叉點最少應有 15
公尺。
5.裝卸空間應單獨設置,且不得佔用前院與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
空間及法定停車位。
資料來源:https://www.ud.taichung.gov.tw/media/178630/4122410212439.pdf
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管制,本要點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用語亦同。
三、用語定義
(一)獨戶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二)雙併住宅:含有兩個住宅單位,彼此在平行面基地相連之建
築物。
(三)連棟住宅: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
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
供進出者。
(四)集合住宅:含有三個以上住宅單位,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
間或設備之建築物。
(五)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六)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線,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
由建築基地申請人任選一側為前面基地線。
(七)後面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平行或角度四十五度以內並行而
不相交之基地線。
(八)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九)基地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十)基地寬度:
1.平均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2.最小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十一)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二)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三)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十四)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
院水平距離。
(十五)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
院平均水平距離,但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後院深度二分之
一。
(十六)側院寬度:建築物側牆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
均水平距離。
(十七)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
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
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等,得
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
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
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
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十八)離街裝卸場: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或空間。
四、本細部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管制如下:
(一)第 1 種住宅區:專供建築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禁止作非住
宅使用,但得為幼稚園、托兒所使用。
(二)第 1-1 種住宅區:除限制禁止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
定管制。但基地臨 80 米環中路且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作大型商場(店)
及飲食店使用。
(三)第 5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區相關規
定管制。
五、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項 目 | 住宅區 | 商業區 | 備註 | |
第 1 種 住宅區 |
第 1-1 種住宅區 |
第 5 種 商業區 |
||
最高建蔽率(%) | 50 | 50 | 60 | |
基準容率(%) | 140 | 140 | 180 | |
上限容積率 | 210 | 250 | 360 | |
最小基地面積(㎡) | 140 | 140 | ─ | |
最高高度比 | 1.5 | 1.5 | ─ | |
前院深度(m) | 6 | 6 | 5 | |
後院深度(m) | 3 | 3 | 2 | |
側院深度(m) | 1.5 | ─ | ─ | 一宗基地得單側留設 |
基地最小面寬(m) | 7 | ─ | ─ |
註:1.住宅區依主要計畫規定,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基地設置開
放空間獎勵容積規定。
2.第 1-1 種住宅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建
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照繼續使用。市地重劃後分配土地未符
合最小基地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不受前表前院深度、
後院深度、基地最小面寬、最小基地面積之限制。
3.上限容積率包含實施容積移轉及其他容積獎勵規定之總計。
六、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管制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項 目 | 建蔽率(%) | 容積率(%) |
學校用地(文中、文小) | 50 | 200 |
機關用地 | 50 | 250 |
公園用地 | 15 | 40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15 | 40 |
兒童遊樂場用地 | 15 | 40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10 | 20 |
停車場用地 | 平面使用:10 立體使用:80 |
平面使用:20 立體使用:960 |
(二)計畫區內文小、文中用地於尚未開闢或設校前,得准予作文
教或體育設施使用。
七、建築退縮規定
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縮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退縮建築規定原則如下:
(一)住宅區:
1.住宅區鄰接 80 公尺環中路側,應退縮建築至少 10 公尺,供綠
化、人行步道、停車等使用,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
作為無遮簷人行道,其餘作為開放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2.住宅區依第五點所留設之前院中,除指定應退縮 10 公尺路段
之外,其他臨建築線部分應留設 4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並
不得停放車輛。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其圍牆應採
鏤空設計,所設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不含大門及車
道入口),其中實牆部份最高不得超過 0.6 公尺,其餘應為
透空欄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 40%。
(二)商業區:商業區依第五點所留設之前院中,臨建築線部分應
留設 5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學校用地:
1.學校用地應依下表臨路範圍退縮建築,該退縮範圍除部份配合
園道系統施作外,其餘應作為公園等開放空間使用,並依「臺
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於重劃階段
施作完成。
項目 | 退縮距離 | 面積(公頃) |
文中 11 | 自 30M-8 道路退縮 50 米 | 0.63 |
文小 14 | 自 30M-8 道路退縮 50 米 | 0.63 |
文小 17 | 自 30M-8 道路退縮 50 米 | 0.72 |
文中 10 | 自 30M-9 道路退縮 30 米 | 0.61 |
文中 25 | 自 20M-43 道路退縮 30 米 | 0.39 |
文小 39 | 自 20M-43 道路退縮 30 米 | 0.39 |
文中 19 | 自 20M-43 道路退縮 50 米 | 1.21 |
文小 81 | 自 20M-43 道路退縮 50 米 | 0.86 |
總 計 | 5.44 |
2.文小 39、文小 81、文中 19、文中 25 與園道銜接側,其前項
指定開放空間退縮範圍內,應先行留設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
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3.除前述規定面臨道路應退縮距離外,應另選擇一側退縮建築至
少 10 公尺,供綠化、人行步道、停車及學生接送專用車道等
使用。
4.其他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
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四)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1.廣兼停 140、廣兼停 141、公兼兒 12、公 34 與園道銜接側應
退縮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2.機 40 用地(供市政相關機關使用)與園道銜接側應退縮 10
公尺,於重劃工程施工時,先行與園道工程一併施作。
3.除園道用地外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建築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
人行道。
八、為鼓勵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實施綠
美化,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
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為
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
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
留設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
機關核准者。
(二)為鼓勵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得依下列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
積:
整體開發建築基地規模 | 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3,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 | 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10% |
4,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 | 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15% |
完整街廓整體開發 | 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20% |
(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建築基地於市地重劃完成之
日起算,於三年以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
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之 20%為限。(備
註: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依本市都委會第 222 次會臨時動議
第 2 案決議之規定,應於申請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否
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四)為維護都市景觀、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尚未開發建築之基
地,基地面積超過 330 平方公尺,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擬定綠、
美化計畫向本府提出空地綠美化獎勵之申請。
前項綠美化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以上維持至申報開工前不得間
斷,並應每半年將綠美化之情形報本府備查,綠美化應以開放供公
眾使用為原則,但為管理需要經核准得設置穿透性圍籬,如鐵絲網
或木格柵。
前項獎勵經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核定,得於原來之法定容積
率加上最高 5%之容積率。
(五)前述依第(二)、(三)、(四)款之容積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
準容積率之 40%。
九、街角開放空間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內臨接二條 2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得於街角設置任一邊最小寬度 8 公尺以
上無頂蓋廣場式開放空間,且留設最小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
以上供公眾使用者,得增加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獎勵之總樓
地板面積以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面積乘以基準容積之 60%計
算,所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考量體育場用地入口意象塑造,於 20m-38 號道路與 20m-27
號道路(園道系統)交叉口建築基地,指定應比照前述規範
設置廣場。
十、本計畫區除第一種住宅區外之建築基地,適用「臺中市實施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一、停車空間
本計畫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所列第一類建築物用
途,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 50 平方公尺應設置
一輛;第二類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
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
超過 75 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
(二)本計畫區第 1 種及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一輛。
(三)依前述規定計算建築物新建、增建及既有建築物應留設之停
車位在五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
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
條例」辦理。
(四)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建築景觀及基地綠美化
(一)斜屋頂規定:
配合未來環中路高架化,本計畫區於 25M-8 計畫道路以北區
域內建築基地,建築物高度在 15 公尺或 4 層樓以下者,原則
上應設置斜屋頂,其斜屋頂面積不得小於建築水平投影面積
的二分之一。惟若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有其他景
觀考量者,得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許可者不受此限。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應栽植
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
至少植喬木一棵,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
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
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
十三、招牌廣告物
有關計畫區內設置招牌、廣告物之限制及管理方式,參照本府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十四、都市設計審查
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一)公營或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
公尺者。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或住宅
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
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
(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
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四)依本要點第八、九點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加上
容積移轉移入容積,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60%者。
十五、離街裝卸場
(一)裝卸車位數量: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依下表規定設置離街
裝卸場:
建築物用途 | 使用樓地板面積 FA(㎡) |
裝卸車位數(部) | 備註 |
公共設施、 辦公事務 業、旅社 |
FA<2,000 | 免設 | 建築物具有兩 種以上使用情 況,離街裝卸車 位設置數量,應 依各使用組別 的設置標準分 別計畫後(零數 均應計入)予以 累加合併規劃。 |
2,000≦FA<10,000 | 1 | ||
10,000≦FA<20,000 | 2 | ||
FA≧20,000 | 3+(FA-20,000)/20,000 | ||
零售商業、 服務業 |
FA<1,000 | 免設 | |
1,000≦FA<4,000 | 1 | ||
4,000≦FA<6,000 | 2 | ||
FA≧6,000 | 3+(FA-6,000)/6,000 | ||
娛樂業 | FA<1,000 | 免設 | |
1,000≦FA<10,000 | 1 | ||
FA≧10,000 | 1+(FA-10,000)/10,000 |
(二)裝卸空間標準:
1.最小裝卸空間尺度:
種類 | 長度(公尺) | 寬度(公尺) | 淨高(公尺) |
小貨車 | 6.0 | 2.5 | 2.7 |
大貨車 | 13.0 | 4.0 | 4.2 |
備註:淨高於斜坡面時,應以平行間距為標準。 |
2.前述最小空間不包括車道、操作空間及裝卸平臺等空間。
3.每滿 10 部裝卸車位數量要求時,應於其中設置一部大貨車之
裝卸空間。
4.裝卸空間之出入車道距外圍二條道路境界交叉點最少應有 15
公尺。
5.裝卸空間應單獨設置,且不得佔用前院與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
空間及法定停車位。
資料來源:https://www.ud.taichung.gov.tw/media/178630/41224102124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