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依照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課徵期間為當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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