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範圍
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0公尺或1.0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地下室、定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