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期限
契稅申報期限: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法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