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共有土地分割什麼情況採用「協議分割」?何時用「裁判分割」? |
|
|
A. |
共有土地的分割,除非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以外,各共有人是可隨時請求分割的。 而土地分割原則上可直接依照共有人協議的方法來進行,也就是說,只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便可依照約定的方式來分割,此為「協議分割」。 假若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那麼法院可基於任何共有人的聲請,經由訴訟程序來決定是要用原地切割分配,或是用變賣土地所得的價金來分配給共有人的方式來進行分割,這就是一般常聽到的「裁判分割」。而以土地實際分割來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依其應有部分受到適當分配時,也可用金錢來補償。
|
||
Q. |
那裁判分割該由誰做起訴? |
|
|
A. |
裁判分割,必須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部一同起訴,並且要以不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法的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來進行訴訟,又如有人不反對分割,但不願意起訴當原告時,也要把他列為被告,所以裁判分割訴訟中的原告加上被告,必須等於全體共有人,如此訴訟才會合法,此即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還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必須共有人不能協議才能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
Q. |
共有人當中,誰是不允許訴請分割的? |
|
|
A. |
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中如果有人已經死亡的話,依規定其繼承人非經繼承登記是不能訴請分割的,但如在該繼承人是被告的情形時,則原告可就繼承登記與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同時請求該死亡共有人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的不動產。
|
||
Q. |
裁判分割需要多久的時間? |
|
|
A. |
訴訟時間的長短,則與共有人人數、共有人的意見、土地使用現況、是否有人死亡、訴狀及通知書是否可迅速送達等事項有關。
|
||
Q. |
裁判分割的分割方法? |
|
|
A. |
分割方法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的利害關係、共有物的性質、價格、經濟效用、公共利益等事項,而以公平的方法來自由裁量。 假若土地在性質上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而且價值也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則法官通常會以原物分配的方式,將共有土地直接劃分切割並分配各共有人。 實務上法官多會請土地測量人員先繪測並列出幾種可行的方法來參酌選擇,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表示意見,只不過還是要由法官來作最後決定。 至於如果分割後土地面積過小,而難以作通常的使用,那麼法官也可能採取將整塊土地變賣而分配價金的方法來處理。
|
||
Q. |
裁判分割的裁判費是怎樣計算的? |
|
|
A. |
裁判分割的裁判費計算,通常是以原告應有部分總和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計算方法也是依照十萬元以下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收一百元,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收九十元……等一般因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計算方法來徵收。至於判決後的訴訟費用負擔,法官通常會酌量情形而以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來命原、被告各自負擔相當的費用。
|
||
Q. |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
|
A.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32-3645f-1.html |
||
Q. |
共有物分割若判決為土地變價分割,那該如何分配價金? |
|
|
A. |
土地變價分割,會依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
|
||
Q. |
裁判分割的訴訟費用都是由原告負擔嗎? |
|
|
A. |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
||
Q. |
「分割共有物」訴訟案件上訴,須提出哪些資料? |
|
|
A. |
「分割共有物」訴訟案件上訴,須提出「分割方案」。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時,通常會向法院提出建議之分割方案,此時宜先行書狀交換程序,將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及建議之分割方案交付對造,並請被告表示意見。如被告當中有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者,通常亦會提出另一分割方案;如未提出,則應於開庭時諭知被告補正。此外,應向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及歷來之異動索引,以確認該土地目前之所有人或共有人為何。
|
||
Q. |
何謂「分管契約」? |
||
A. |
對於共有物,每位共有人皆可使用共有物,除非有分管契約或是約定專用,才可以由特定共有人單獨使用。 分管契約,乃是由共有人之間定的契約,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契約。 分管契約,大致上分為書面分管契約及默示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共有人間實際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佔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二.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佔有之部分未與干涉,已有多年。
|
||
Q. |
何種情況是合併分割? |
|
|
A. |
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六項定有明文。該所謂合併分割,係指法院得將相鄰數宗不動產分歸各共有人一宗,或將其合併計算後,各按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土地之一部而言。
|
||
|
|
|
|
|
|
|
|
相關法條:民法第 823 條至第 826 條之 1、土地法第 34 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資訊來源: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039/312151759507.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