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課稅的範圍及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一)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再此範圍。
(二)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造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手冊
(二)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造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