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分割】(7)履勘期日注意事項

 

法院分履勘期日注意事項

 

 

 

有關履勘期日,原則上係法院偕同地政機關以及兩造至現場。

如系爭土地上有當事人所有或使用中之地上物,應先請地政機關依據使用現況繪製系爭土地之「現況圖」,再將「現況圖」套繪在當事人提出之分割方案圖上,並製作「複丈成果圖」。

而所謂複丈成果圖,係以當事人提出之分割方案微調出精準之分割結果,原則上僅提供法院判決時參考,故不得將分割方案圖提供予兩造,如有必要交付當事人閱覽時,應請其於閱畢後繳回。

此外,履勘現場時應注意持不同意見之當事人,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到場表示意見,以避免後續有所爭執。

 

 

1.

履勘期日之應注意事項

 

 

 

(一)  詢問當事人分割後聯外道路之位置,如當事人係另闢新路者,應命其以紅色噴漆標繪出道路位置。此部分可請當事人標繪數個道路中心點即可,再告知地政機關欲開闢之道路長、寬分別為何,而不必命當事人標繪出整條道路之範圍。

 

(二)有關地上物之部分,亦命當事人以噴漆標繪建物外圍,以利地政機關測量。惟關於建物之外圍, 屋簷處之界線可能與地面交界處之界線不盡相同,為保障建物所有人之權利,通常係以該建物之「滴水線」(即下雨時屋簷流下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124 6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之水滴位置)作為建物之界線,並命當事人標繪出「滴水線」之位置。

至於標繪方法,僅需命當事人標繪出建物之轉折點即可,再由地政機關以「拉直線」之方式測量,無庸命當事人完全繪出建物之外框,以求效率。

 

(三)標繪道路及地上物時,各該道路或建物均應同時命當事人拍照 (至少應有一張照片),再請當事人將照片寄予法院。

 

(四)有關現場之道路及地上物,應請地政機關分別以 abc 或甲乙丙等代號繪製現況圖,且橫跨不同地號者,應各別計算面積。另再諭請地政機關將現況圖分別套繪在分割方案圖上,並製作複丈成果圖。

 

(五)諭知測量費用應由何人墊付。原則上,現況圖之費用由原告墊付;複丈成果圖之費用應視該分割方案由何人提出,則由其墊付。

 

 

2.

注意金錢找補之問題

 

 

 

當事人取得分割後之土地面積,原則上以其持分比例換算。又分割後之土地可能因其地理位置不同,土地價格亦不盡相同。如當事人分得之面積不符持分比例,或與其他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價格有落差時,應予找補。至有關各部分土地之價格,仍應以鑑定結果為準。

 

 

3.

應尊重土地之使用現況

 

 

 

應尊重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分管協議」,且盡量維持土地之使用現況而為分割(也稱「現況分割」)。

亦即,法院應考量系爭土地於分割後,當事人仍可持續使用地上物,或應避免產生拆屋還地之情況。據此,法院應配合土地之使用現況調整分割範圍。

而在現況分割之情形,因當事人所分得之土地須配合使用現況調整,故應同時考量金錢找補之問題。除有特殊原因,法院才例外准許以持分比例換算面積之方式為分割(也稱「面積分割」),然此種分割方式可能產生許多爭議。

 

 

4.

應訂定履勘期日

 

 

 

法院審理分割共有物事件時,原則上須至現場履勘,並大致瀏覽土地使用之現況,以避免當事人有所爭執。

 

 

資料來源:司法新聲第124期,司法官第57

http://ja.lawbank.com.tw/pdf/04-1-%E9%99%A2%E6%AA%A2%E5%AD%B8%E7%BF%92%E5%BF%83%E5%BE%97-%E6%9E%97%E5%B0%8F%E5%88%8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