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公辦重畫】常見問題
Q: | 我在重劃區內有數宗持分共有土地,重劃課會幫我合併分配嗎? | |
A: | 不會! | |
Q: | 我與很多人共有共有一塊土地,重劃後會自動幫我分割為單獨共有嗎? | |
A: | 不會! | |
Q: |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重劃時,相關權利人應如何協調處理? 若協調不成,又該如何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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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9、90條規定,得由承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扣增值稅後)三分之一予以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 如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力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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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現有住戶(合法房屋)土地面積僅有20餘坪,重劃後無土地可建築使用,應如何處理? | |
A: |
1.重劃前合法建物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者,可原位置保留,重劃之負擔改繳納差額地價。 2.如屬面積狹小者,視情況可酌與增配土地或合併分配,增配土地部分,亦應繳納差額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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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本重劃區之土地分配比例為何? | |
A: | 各重劃區土地分配比例不盡相同,除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設外須加計細部畫公設、重劃費用負擔,並扣除抵充土地後才能計算出負擔比例。 | |
【法院判例】 |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8號 | ||
分別共有土地坐落台中市北屯區XX段12XX號地號、地目建、面積0.3629公頃,土地所有權人共有22人。 查係爭土地已被台中市政府規劃為第十四期重劃區,本以為可以藉此重劃獲得解決,惟經查詢台中市政府重劃課,得知若「重劃前」未完成分割,於「重劃後」只能分配一整塊地給所有分別共有人,屆時無論預賣地或建屋,因共有人數眾多,意見分歧,亦難以達成協議,不但造成共有人經濟損失,更無法達成土地重劃後整齊之都市景觀,固為全體共有人利益,應在前訴重劃前分割為單獨產權。 |